
一、任務目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今年本市繼續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原則是什么,本市從何時開始調整?
答: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進行計發,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本市自2001年起,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對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逐年進行了調整。
三、本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答: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四、新舊政策差異及執行標準
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5541元的,調整到55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4432.8元的,調整到4432.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324.6元的,調整到3324.6元。
五、此次生活護理費從何時開始調整? 答:本次生活護理費從2022年7月份開始調整。 六、此次調整所需費用由誰支付?
答:此次調整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七、專有名詞解釋
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是指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
八、生活自理障礙如何劃分?
答:依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條件進行劃分,五項均需要護理的,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的,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的,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