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費核定時間: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為新年度用人單位辦理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核定手續的期限。
二、核定對象:
經批準的部分市屬企業集團、總公司以及部分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市職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繳費核定依據: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上報統計部門的《勞動情況表》(104表);
(三)《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明細表》;
(四)《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使用外省市勞動力和本市農村勞動力的證明;
(六)《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或《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七)《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
四、繳費核定基數
(一)單位繳費
1、填報《勞動情況表》(104表)的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1、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2、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二)參統人員個人繳費基數
1、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參統人員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2、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3、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以當年社會最低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五、繳費時間與方式
實行集中或獨立繳費的參統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報送《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或《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匯總表》和《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明細表》。并可采用現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種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
六、單位成立、變更與注銷
1、新成立的單位,應自辦理營業執照或其他批準成立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并繳納失業保險費。
2、用人單位兼(合)并其他單位或發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內,前往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繳費變更手續。
3、用人單位破產、關閉、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產或者被批準關閉、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內,前往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七、申領失業保險金待遇
(一)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或外埠城鎮職工終止、解除(聘用)勞動關系后,在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失業保險金時,應持以下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使用的證明;
3、《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4、《農民合同制職工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待遇匯總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返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保中心負責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5、外埠城鎮失業人員戶口證明材料;
6、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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