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護理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總則
為完善殘疾人福利補貼制度,幫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改善護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補貼范圍
本暫行辦法補貼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
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殘疾人日常生活存在自理障礙,部分或大部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或監護。
具體范圍: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言語殘疾人中的多重殘疾人。
第三條、補貼標準
(一)對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中的多重殘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護理補貼。
(二)對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言語殘疾人中的多重殘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條、申請審批程序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人,應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持《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3張1寸同版彩色證件照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領取并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由居(村)委會報街道(鄉鎮)殘聯審核。
(二)街道(鄉鎮)殘聯自接到《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申請審批表》上簽名蓋章后報區(縣)殘聯審批;對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及時告知申請人,并退還其材料。
(三)區(縣)殘聯自接到《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情況反饋給街道(鄉鎮)殘聯。對通過審批的殘疾人,由街道(鄉鎮)殘聯向其發放《北京市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證》(附件2,以下簡稱《領取證》);對未通過審批的,由街道(鄉鎮)殘聯告知申請人,并退還其材料。
第五條 資金保障
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區(縣)財政、殘聯等部門共同協商確定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方式,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護理補貼資金自殘疾人提出申請之日的次月起計算,通過銀行劃撥。
第六條 年審制度
殘疾人護理補貼實行半年度審核制度。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人,應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持《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和《領取證》等原件,到街道(鄉鎮)殘聯辦理繼續享受護理補貼的審核手續。
第八條 戶籍遷移
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持《戶口簿》和《領取證》到街道(鄉鎮)殘聯申請并通過區(縣)殘聯辦理護理補貼轉移手續(轉移單見附件3);
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區縣區域內遷移的,持《戶口簿》和《領取證》到街道(鄉鎮)殘聯辦理護理補貼轉移手續;
轉出地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次月起停發護理補貼資金,轉入地從轉出地停發之月起發放。
第九條 政策銜接
本暫行辦法補貼與其他護理補貼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條 管理與監督
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應積極改善護理條件。監護人應依法切實履行監護責任。
護理補貼經辦機構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加強對護理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控,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并追回所發的全部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本暫行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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