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家庭需要變更承租人,如何辦理?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設立的租賃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后,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三)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2.換了工作地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能否申請調換到別的項目?
承租家庭入住市級統籌和各區縣持有運營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后,可在租賃期限內與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調換配租住房。
3.在租賃期內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應如何辦理?
承租家庭應提前30日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結清相關費用,并在規定期限內將住房騰空交回產權單位。產權單位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15日內,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4.自愿退出后還能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嗎?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一家庭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須重新申請。
5.門窗、熱水器等設施設備壞了,應該找誰維修?
產權單位負責房屋室內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服務。產權單位接到承租家庭報修后,應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專業人員及時上門維修,需收取費用的應按約定標準向承租家庭收取。
6.產權單位具體怎么實施入戶檢查?
產權單位按租賃合同約定,組織房管員對承租家庭進行入戶檢查,及時掌握承租家庭人員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狀況等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由產權單位歸入承租家庭檔案管理。產權單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實際入住家庭戶數30%的比例組織入戶檢查,每年必須對入住家庭檢查1次。對曾有違規使用房屋行為的家庭,產權單位應對其組織不定期抽查,并適當增加入戶檢查次數。產權單位組織入戶檢查時,承租家庭應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在場。入戶檢查的房管員應不少于2人,并按照規定佩戴工作證件。
7.產權單位應如何處理舉報信息?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在租賃管理服務站設立舉報信箱,定期開箱收集舉報信息;公開舉報電話,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接聽,并做好違規違約使用房屋舉報信息匯總登記、調查、處理工作。
8.承租家庭給小區管理提意見和建議有哪些途徑?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建立承租家庭意見征詢機制,征詢改進小區物業服務、租賃管理、使用監督管理、社會公共服務、社區建設等方面意見和建議,并將結果書面反饋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9.產權單位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如何配合做好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協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復核工作,協助做好政策宣傳,引導承租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維護小區秩序。產權單位應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持有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繳、違規使用、舉報查處、退出等情況。
10.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的物業費應由誰繳納?
按照雙方租賃合同約定,一般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繳納。
11.對租賃管理服務站的辦公用房有何要求?
公共租賃住房應配置租賃管理服務辦公用房,用于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及承租家庭檔案資料保存、住戶接待、人員值班備勤等日常工作。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滿足小區物業服務和租賃管理辦公使用。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應在首層配建建筑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由產權單位按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價格收購作為租賃管理服務辦公用房使用。在公共租賃住房后期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向建設單位收購建筑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作為租賃管理服務辦公用房。無法收購的,產權單位可安排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左右的首層房屋作為租賃管理辦公用房。
12.產權單位如何行使業主權利?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多個產權單位共同持有的,應由持有房屋建筑面積最多的產權單位牽頭,會同其他產權單位組建業主大會或建立業主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決定小區物業服務等公共事項。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推進業主大會的成立,產權單位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積在業主大會中行使業主權利。
13.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公共空間應如何使用?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持有的地下空間,應按照本市規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類服務。管理區域范圍內的電梯、宣傳欄等公共空間,應首先滿足小區居民服務和政策宣傳需要。規劃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停車位應優先滿足本小區內承租家庭租賃使用。
14.公共租賃住房應該如何做好社會管理和服務?
公共租賃住房社會管理和服務應堅持居住屬地管理為主,各部門協同配合的原則,建立各級人民政府、各政府職能部門和各單位間有效合作機制,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外地戶籍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仍按本市現行的流動人口規定管理。
15.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社區配套用房由誰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規劃建設的社區配套用房,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接收管理。
16.公共租賃住房如何做好入住人口管理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對承租家庭成員基本戶籍情況進行信息采集登記,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本市戶籍人口及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相關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綜治、流管、司法、信訪、應急等部門共同做好社區安全服務和本市居民人戶分離及外地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維護好社區治安和城市秩序。
17.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業人員就業相關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業人員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其他規定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各項促進就業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應主動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記失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信息推薦等公共就業服務,積極開展就業援助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就業。
社區配套商業服務項目和社區各類服務機構招聘人員時,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配合,優先推薦承租家庭中符合條件的本市登記失業人員。
18.承租家庭的適齡兒童如何辦理就近入學?
公共租賃住房應按規劃要求建設配套教育設施,滿足承租家庭的適齡兒童就近入學需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按規定就近登記入學,其家長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戶口簿等有關證明材料,辦理入學手續。
19.公共租賃租住房項目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職責是什么?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以方便居民為宗旨,為社區居民提供疾病預防、醫療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及康復服務。
20.公共租賃住房將會有哪些社區服務?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內引入養老、扶貧、助殘、社區服務等方面的專業社工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社工服務。鼓勵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單位將自有配套用房無償或廉價提供給社區服務機構使用。
21.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如何開展社區活動?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合理利用配套資源,與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合,共同制定社區活動計劃,廣泛開展展覽、文體、公益、敬老、聯誼等社區活動,豐富社區居民業余文化生活。
22.公共租賃住房由誰負責住房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并與承租家庭在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各類違規行為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23.房屋產權單位應承擔哪些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產權單位須承擔以下具體工作:定期入戶走訪,開展日常檢查,并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檔案。對入住家庭基本信息進行登記,根據家庭變化情況及時做好動態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傳等其他事項。
在租賃合同期滿后,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還能續租原住房嗎?應該怎么處理?
分類處理:(一)在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但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他處住房的,可申請繼續承租住房,經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后,應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交納房屋租金;(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他處有住房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在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后,在1個月內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無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續租的,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調配其他房屋給承租家庭。
24.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哪些行為屬于違規行為?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按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將房屋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的;
(二)改變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結構;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日的;
(五)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六)被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25.承租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出現違規違約行為將受到怎樣的懲處?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對承租家庭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承租家庭有將房屋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閑置、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為及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產權單位應及時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經核實后,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取消家庭保障資格,并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26.保障房小區生活配套與車位的配套的情況怎樣?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北京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等文件執行,同時我市出臺《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試行)》等文件,要求著重安排老年人、兒童活動場所、社區醫療衛生等服務設施,適當安排運動健身器械區和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方便居民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機動車位按照不低于經濟適用住房標準設置。
27.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暖費由誰繳納?
按照我市供暖有關規定,供暖費收繳實行“誰供熱、誰收費,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供暖費由供暖合同約定的交費人支付。其中符合市供熱部門規定的供暖補貼范圍的家庭,可以按規定申請供暖補貼。
28.我入住保障房后,可以對保障房進行改造嗎?比如結構改動。
租賃型的保障房是已經精裝修過的,一般來說是不允許改動的,出售型的保障房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一般是不允許結構改動的,特殊的需要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改造設計方案。
29.保障家庭能通過哪些渠道了解搖號房源信息?
各區縣在搖號前將提前在區縣相關網站發布公告,公布房源及搖號相關信息,申請人可通過瀏覽區縣相關網站、所在街道(鄉鎮)張貼的通知、住保部門咨詢電話等途徑查詢,也可通過社會媒體得到有關信息。其中保障房中心組織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信息可在其官方網站(https://www.bphc.com.cn/)查詢。
30.公開搖號是由區縣組織還是市里統一組織?
按照以區為主的管理原則,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區縣房源情況和符合條件的家庭情況確定搖號時間和搖號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區縣搖號時間確定以后,通過區政府網站等途徑予以公布。市保障房中心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中心城區或全市統籌分配的,由市保障房中心組織公開搖號,具體工作由各區縣、街道住房保障部門協助。
31.在保障性住房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實施后,原保障房輪候家庭在輪候期間收入超標的怎么處理?
在輪候期間,原“三房”輪候家庭可以持備案通知單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住保窗口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并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過渡。已經登記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原“三房”輪候家庭在輪候期間超標的,如果仍然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可以繼續保留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32.保障性住房統一申請、審核政策施行后,對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如何保障?
我市保障房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實行后,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一方面可以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通過后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最高可享受95%的租金補貼;另一方面,符合條件的家庭還可以單獨或同時申請市場租房補貼資格,通過政府自行租賃社會存量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困難,符合條件的家庭補貼金額最低每戶200元/月,最高每戶可達2500元/月。
33.對于此前已經通過備案的輪候家庭,在保障性住房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實施后,是按照原政策配租配售還是按照新政策進行保障?
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實行前已備案的輪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進行保障,在輪候期間,可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其它方式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