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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廢止部分物業管理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此次廢止部分物業管理文件的背景?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高位統籌調度,各區、各街道(鄉鎮)、社區狠抓落實,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管理體系基本形成。結合當前基層物業管理工作實際,我委對物業管理領域相關文件進行了清理,發現《關于明確房改售房的物業管理收費口徑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208號)等12個文件內容已與《條例》相關規定不符,為更好的推進《條例》貫徹落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廢止部分物業管理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廢止上述文件。

  二、12個文件廢止后,相關工作如何銜接?

  本次廢止的12個文件主要涉及物業服務收費、《北京物業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等三個方面內容,具體文件名稱、廢止原因及后續工作銜接見附表,以上文件廢止后,12個文件相對應的政策解讀同步廢止。

  下一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圍繞《條例》貫徹實施,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服務群眾,切實加強政策指導,不斷提升我市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物業服務水平。

類別

文件名稱

廢止原因及后續工作銜接

涉及物業服務收費3件

《關于明確房改售房的物業管理收費口徑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208號)

上述3件文件規定與《條例》第七十三條“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的規定不符。文件廢止后,業主按照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涉及物業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調整的,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由業主共同決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業服務費繳納問題的通知》(京建物〔2006〕30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6〕4號)

涉及《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7個配套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506號)

上述7件文件的制定依據是《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6月8日廢止,按照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文件制定依據廢止的,對應文件應予廢止,故廢止上述7件文件。對于以上文件涉及的有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結合《條例》實施已制定相應配套政策,分別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推行新版<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2022〕5號)、《關于做好住宅物業項目備案及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1〕331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公示工作指引>的通知》(京建發〔2022〕432號)、《關于北京市業主共同決定電子投票系統使用相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21〕224號),具體工作可以依據《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修訂<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發〔2010〕622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程序>的通知》(京建發〔2010〕721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物業項目交接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0〕603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報告撰寫規范>和<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報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發〔2010〕758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關于推進住宅區業主大會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1〕11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推行手機投票決策小區共同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18〕391號)

涉及物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2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0〕658號)

上述2件文件的制定依據是《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6月8日廢止,按照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文件制定依據廢止的,對應文件應予廢止。同時,為進一步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效能,依法保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合法權益,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創新和加強事中監管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方案》有關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本市住宅物業管理項目已于2022年納入綜合監管試點改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印發了《關于印發<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綜合監管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京建發〔2022〕75號),正在持續構建基于“信用+風險”的“6+4”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監管體系,涉及物業企業的信用管理將按照綜合監管實施方案一并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8〕407號)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