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商請核定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等5項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京人社事業函〔2019〕101號)收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你局所屬市人事考試中心向參加考試人員收取的考試費標準函復如下:
一、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初級和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你局和市人事考試中心應按規定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舉報電話等,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三、你局要做好上述考試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考試情況及相關考試費年度收入和考試支出情況書面函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四、上述收費收入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函自印發之日起試行2年。以往有關規定與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為準。
專此函復。
附件: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等考試收費標準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9月11日
附件
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等考試收費標準表
收費編碼 |
收費項目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元) |
上繳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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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4058 |
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費 |
人.科 |
64 |
含上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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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4059 |
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費 |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客觀題 |
人.科. |
56 |
含上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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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題 |
人.科 |
64 |
含上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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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人.科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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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4060 |
初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費 |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客觀題 |
人.科 |
56 |
含上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11元 |
|
主觀題 |
人.科. |
64 |
含上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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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人.科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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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