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
你委《關于申請繼續執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費標準的函》(京教函[2018]522號)收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你委所屬北京教育考試院和北京教育學院在組織本市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時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費等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教師資格考試費(收費編碼:173060001)。執收單位向考生收取的教師資格考試費標準由本市組織報名考試的考試費及上繳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考務費組成。本市考試費標準:筆試費40元/人科,面試費200元/人。上繳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考務費仍按原標準執行,筆試20元/人科,面試15元/人。
二、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網上公示制度的要求,你委應在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教師資格考試費執收單位名單及相關收費內容。執收單位應同時在本單位網站,報考簡章及收費場所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政策等相關內容。
三、教師資格考試費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本函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四、教師資格考試費執收單位在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費時,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五、本市城鄉低保人員參加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免交本市考試費部分。
六、你委要做好上述考試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教師資格考試情況及考試費年度收入、組織考試支出情況書面函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七、本函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60個工作日前,由你委重新申報收費標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15]1849號)同時廢止。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考務費標準如有調整,請你委及時函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專此函復。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4月4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