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
貴委《關于商請調整駐車換乘停車場駐車換乘車輛停放收費政策的函》(京交函〔2018〕675號)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凡在規定時間段內停放于駐車換乘停車場的駐車換乘車輛,憑當天乘坐公共交通(含軌道交通和公共電汽車)記錄,按次收費2元;非換乘車輛和規定時間外停放的車輛,按停車場所在區域占道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
二、本市具體執行駐車換乘車輛停車收費政策的停車場范圍、停車人乘坐公共交通記錄的憑證方式及駐車換乘停車場停放駐車換乘車輛的時間段由貴委確定,并向社會公示,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其中,規定時間段的確定,起始時間應早于公共交通(夜班車除外)首班車發車時間,終止時間應晚于公共交通(夜班車除外)末班車到站時間。
三、本函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駐車換乘停車場駐車換乘車輛停放收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08〕835號)同時廢止。
專此函復。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8月31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