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上調0.35元/立方米。調后價格具體見附件。
二、各燃氣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價格規定,及時做好銷售銜接和服務,保障穩定供應。
三、市、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加大對天然氣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執行,以往與本通知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水平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居民用氣其他相關規定仍執行《關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京發改〔2015〕2521號)。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表
分檔 |
戶年用氣量(立方米) |
銷售價格 |
||
一般生活用氣 (炊事、生活熱水) |
壁掛爐采暖用氣 |
農村煤改氣 采暖用氣 |
(元/立方米) |
|
第一檔 |
0-350(含) |
0-1500(含) |
0-2500(含) |
2.63 |
第二檔 |
350-500(含) |
1500-2500(含) |
2500-3000(含) |
2.85 |
第三檔 |
500以上 |
2500以上 |
3000以上 |
4.25 |
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戶 |
2.65 |
注: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范圍(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為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向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托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用氣,城鄉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氣。具體學校以市教育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為準,社會福利機構和城鄉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以市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