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加強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關于加強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號)(以下簡稱《通知》)于2015年10 月1日起實施。2017年11月20日印發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25號)將《通知》中第九條對門窗行業協會相關要求刪除,原通知第十條改為第九條。
2021年7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通報批評、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因此,需對《通知》中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同時,近年出臺了相關新政策文件,修訂了新規范,需對《通知》相關條款一并進行修訂。
對《通知》 進行修訂,一是為了落實2021年7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要求,二是執行新修訂的規范標準,三是與新出臺的政策文件相適應。
二、修訂后的《通知》對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刪除了“應加大對保修期內外窗工程質量的通報力度”的規定。二是刪除了對建設單位“在依法進行查處及公示”及“整改期限內暫停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招標活動;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將同時停止其在售樓棟的網上簽約手續。”的規定。
三、修訂后的《通知》依據新修訂的規范標準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按新修訂的《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411-2019)、《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 50210-2018)及廢止的《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2013)》調整外窗進場復試項目,將《通知》中對“中空玻璃露點進行復試”修改為對“透光、部分透光遮陽材料的太陽光透射比、太陽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進行復試”,將”并對復試外窗的型材壁厚、增強型鋼壁厚、隔熱鋁合金型材抗拉強度和抗剪強度、橡膠密封條拉斷伸長率變化率進行復試”修改為“施工合同或設計文件另有規定的,還應增加相應復試項目。”二是將《通知》中外窗“品種、類型”的表述統一規范為“材質、開啟方式、型材系列”。
四、修訂后的《通知》對適應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一是現階段,我市保障性住房體系主要由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房組成,自住型商品房曾經是我市政策性住房中的一種,目前已無新增供應,將《通知》中“自住型商品房”的表述刪除。二是《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材料供應單位質量誠信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已廢止,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工作已暫停,將《通知》中“鼓勵采購 ‘北京市建筑材料供應單位質量誠信評價’為A級、AA級外窗生產企業生產的外窗,或取得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證書的外窗。”的表述刪除。三是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規定,將《通知》中外窗進場復試和實體檢測的委托主體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修改為“建設單位”。四是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停止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統一考核發證工作的通知》( 建辦人〔2018〕60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要求,將《通知》中“施工員(工長)、質量(檢)員應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及“并應取得“金屬門窗工”或“建筑門窗安裝工”證書”表述刪除。
五、本《通知》的實施時間?
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