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的目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指按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規定,在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成立不了業主委員會的等情形下成立的,所以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將彌補業主組織的缺失,形成對業主委員會的有效補位。同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后,將在推動成立業主委員會、組織共同決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其他物業項目參照執行。
三、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成立業主大會但是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組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行使《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承擔十二項具體職責。
四、物業管理委員會人員組成?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五、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業主成員的資格要求?
業主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并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半年以上;
(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不存在欠繳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費用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與物業服務人無直接的利益關系;
(七)未有《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規定的行為;
(八)未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六、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不足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流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為符合組建條件的,發布公告,按照“公告-推薦人選-確定人選-公示-備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八、物業管理委員會什么情形下解散?
具體有三種情形:一是已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二是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無法存續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三是三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選舉。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