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48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辦字〔2017〕22號)的要求,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對《關于印發<房改房售房備案工作規范(試行)>和<房改房權屬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等8個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擬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五類情形:
一是落實公平競爭制度,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修改在實際執行中可能間接影響市場競爭的條款。《關于<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0〕506號)中不再強制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對服務費用進行測算;《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建發〔2011〕206號)中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在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時明顯低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投標報價組成明顯不合理,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關于印發<房改房售房備案工作規范(試行)>和<房改房權屬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京建權〔2006〕484號)中售房單位按經濟適用房價、市場價售房的,只需提供確定其價格的依據,不再要求提供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號)中刪除建設工程監理項目招標時有關監理費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相應行政管理事項。《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號)中取消委托招標代理合同備案事項。
三是進一步厘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的職能邊界。《關于加強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號)中刪除“北京市相關門窗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外窗行業的指導和管理,應結合外窗質量誠信評價對外窗設計、生產及安裝質量進行抽查,并及時發布抽查情況,應督促外窗生產企業對外窗的使用及檢測試驗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的條款。
四是文件的內容中存在對已經廢止的文件繼續執行的條款,經梳理后統一進行了修改。具體是《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預拌混凝土使用質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號)。
五是為了更好地落實相關法規,確保住宅設施設備等符合投入使用標準,尊重業主與建設單位雙方意愿,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了《關于<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0〕506號)中物業共用部分交接查驗的相關規定。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