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電梯停運、屋頂漏雨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維修問題,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第34條的規定,近日,市住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擬定了《關于簡化程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六種情形可應急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 第219號)第34條的規定,發生以下六種情形可申請應急使用維修資金: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
明確各種情況下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申請主體和受理部門
按照現行規定,使用維修資金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當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互相扯皮、怠于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已經到期或者名存實亡時,應急維修就無法實施。針對上述情況,《通知(征求意見稿)》對發生情況下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申請主體和受理部門做出了明確規定:
應急維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尚未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維修資金已經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業主委員會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不愿意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且換屆未完成名存實亡或業主委員會怠于履行職責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申請應急維修的,由相關業主向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代修申請。相關業主是指《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的6種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權人。
應急維修使用本市系統單位售后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通知原售房單位向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門提出申請;售房款和維修資金記在物業服務企業名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危改回遷住房原售房單位不愿提出申請或找不到原售房單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滅失的,由其上級單位提出申請,上級單位不愿意申請或沒有上級單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申請應急維修的,由相關業主向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門提出代修申請。
應急使用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職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通知原售房單位到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申請;使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在京單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職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通知原售房單位到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
申請程序大大簡化 付款時間大大縮短 維修無需企業墊資
與以往繁瑣的申請程序不同,應急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只需要3個步驟,且申請材料也大大簡化。為提高應急維修效率,市住建委還將建立應急維修的施工、鑒定、造價咨詢機構企業名錄,方便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選擇。
《通知(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時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應急維修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
2、所選施工單位不在本市應急維修施工單位名錄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和復印件;
3、應急維修工程預算書;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取明細表或分攤明細表。
此外,按照現行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在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或施工企業先行墊資實施維修,再提出維修資金支取申請,而在實踐中,因物業企業或施工企業往往不愿意或沒有能力墊資,造成維修無法進行,嚴重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為解決以上問題,《通知(征求意見稿)》調整了付款時間,實現了維修資金先劃款后維修,不再需要企業墊資維修,并嚴格規定了資金審批和支付等環節的辦理時限,真正體現了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通知(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的決定;情況特別緊急的,應當場做出同意決定”,“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業主大會開戶銀行應當在接到區縣住建部門批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發生特別緊急的情況時,應當在接到區縣住建部門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按此計算,以后申請應急維修,可以最快實現48小時資金到賬。
以物業項目為單位建立維修資金歸集臺帳,提前做好資金支取準備
實踐中,需要使用維修資金實施維修前,物業公司必須先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查詢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賬戶余額,整理相關數據信息和實施數據關聯,拉長了實施應急維修的時間。為提高應急情況下維修資金的支取效率,《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以物業項目為單位,按戶登記業主姓名、房屋面積、交存維修資金余額,提前建立起所管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明晰、資金數量準確的維修資金明細臺賬,此舉將大大縮短維修資金支用周期,提高應急維修效率。
建立追責機制 確保資金正常使用
為了保障應急維修的有效實施、保障資金安全,《通知(征求意見稿)》不僅明確了業主、企業、政府的職責,還針對性的規定了相應的追責機制:
因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扯皮,不能履職,無法實施應急維修,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由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組織代修,同時追究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責任。
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維修的,由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組織實施,同時追究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業主拒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分攤相應維修費用的,在辦理該套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繼承等手續時,應先補繳專項維修資金。
施工單位出現虛報工程預算、工程質量不合格等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退回虛報部分資金、承擔修復責任,由行政主管部門在網上公示其違規情況,清出施工單位名錄,對其進行資質核查,并根據檢查情況做出相應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虛報維修范圍、虛報工程預算,一經發現,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各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員在受理應急維修資金申請審核過程中,不得設置障礙刁難申請人,不得故意拖延審核時限。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在接到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同意支取應急維修資金的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資金支付手續,不得無故拖延。對行政管理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
《通知(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時間為7月30日至 8月5日,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bjwyzd@163.com和傳真59958506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