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共同印發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京建法[2013]1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發[2010]6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市自2010年12月1日《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及使用得到有效規范,有效防止了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挪用預售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了購房人合法權益。
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結合《暫行辦法》實施兩年多以來的具體情況,三部門共同出臺了《辦法》。《辦法》繼續遵循《暫行辦法》規定的政府指導、銀行監管、多方監督、專款專用的監管原則;適用范圍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在內的所有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監管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所有形式的購房款。《辦法》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調整與完善:
一、合理增加項目資金使用節點。考慮到部分項目建筑規模較大、建設周期較長,地下結構完成到結構封頂節點時間跨度較大,期間將發生大量工程建設費用,《辦法》規定,擬預售樓棟中含7層以上建筑的預售項目,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適當增加用款節點,保障項目建設資金。
二、引入余額控制監管模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辦法》規定,入賬資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設節點所需費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使用超出部分資金。即重點監管工程建設未完成部分所需資金額度,切實實現預售資金規范合理使用。
三、規范監管銀行變更流程。考慮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融資需要,且防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更換監管銀行為由挪用資金,《辦法》明確了監管銀行變更操作流程及各環節所需材料。
四、加大預售資金入賬監督力度。《辦法》要求,監管銀行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時、足額將預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的,應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項目出入賬存在問題的,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限制網上簽約,情節嚴重的,可暫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全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網上簽約。
五、進一步強化區縣屬地監督責任及銀行監管職責。一是強調區縣要做好日常指導、監督,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加強監督項目預售資金的出入賬;二是要求監管銀行要及時報送發生入賬問題的項目;嚴格按照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數據接口規范上傳數據;加強內部管理,定期核查資金審批支出等環節情況;并強調,監管銀行未按要求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或未履行上述職責的,可取消其監管新項目資格。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配合《辦法》出臺,我們將會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完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相關功能、跟進預售資金監管出入賬的執法監督檢查,確保《辦法》相關規定落到實處。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