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家監理制度,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在本市實施監理的新開工建設工程項目應使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同時,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要加強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規范當事人的行為,使首都建設市場環境進一步向好發展。
據了解,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原《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進行了修訂,于今年三月二十一日頒布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已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新的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變化和特點是改變了原合同構成,完善了監理的定義,明確了22項監理的基本工作內容,細化了酬金計取及支付方式,考慮了監理的工作范圍、時間變化,使酬金得以動態調整,強化了總監責任制,增加了監理合同終止的條件規定等。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設開發單位,各監理企業參加了會議。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