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75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本市水泥企業生產用電執行階梯電價的范圍和加價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市統計部門,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每年7月1日前完成相關統計、核查,確定并公布本市執行階梯電價的水泥企業名單,商市節能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三、市電力公司應當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公布的水泥企業信息,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收取階梯電價電費。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除10%留給電網企業用于彌補執行階梯電價增加形成成本外,90%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市級一般公共預算,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差別電價收入”(1039912)。
四、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市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在官方網站公布本市執行階梯電價的水泥企業名單。市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市節能監察機構加強對水泥企業耗能設備、能源消耗情況和相關信息監管,配合做好相關用能指標檢查工作。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加強對本市水泥企業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2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