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14〕14號)、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京發改規〔2013〕5號)等相關規定,為規范有序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配額場外交易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本通知施行后,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配額場外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發改規〔2013〕7號)即行廢止。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6年11月23日
北京市碳排放配額場外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碳排放配額場外交易活動有序開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配額場外交易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碳排放配額場外交易(以下簡稱“配額場外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直接進行碳排放配額買賣磋商的交易方式。
本市的配額交易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則須采取場外交易方式:
1.關聯交易。即兩個(含)以上具有關聯關系的交易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
2.大宗交易。即單筆配額申報數量超過10000噸(含)的交易行為。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本市開展配額場外交易應當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國家及本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及金融監管政策。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碳排放配額合規性的監督管理。市金融局負責配額場外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配額場外交易通過雙方協議交易方式進行,逐步開展場外掛牌交易。
第七條 本市按交易雙方簽訂二氧化碳排放配額交易協議(以下簡稱“交易協議”)、交割配額等程序,對配額場外交易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 配額場外交易雙方應簽訂交易協議。交易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交易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組織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
2.交易標的和數量;
3.轉讓的時間和價格;
4.交割方式和時間、地點;
5.對配額轉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
6.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第九條 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期間,交易雙方應在交易協議生效后到北京環境交易所辦理碳排放配額交割與資金結算手續。
第十條 北京環境交易所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報送以下報告:
1.每月10日前,上報上月配額場外交易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合同、交易配額量、交易價格等信息。
2.每季度首月20日前,上報上季度配額場外交易情況的總結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對配額場外交易量(價)趨勢的分析、配額場外交易過程出現的新情況等。
3.每年1月30日前,上報上年度配額場外交易情況的總結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年度配額場外交易的特點、下一年度配額場外交易的預測等。
第十一條 市金融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定期對配額場外交易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接受并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期間有效。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