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實施差別電價政策企業的通報》(京發改〔2015〕2873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北京市華禹翔公路瀝青有限公司實施差別電價政策。北京市華禹翔公路瀝青有限公司在6個月整改期滿后向我委提交了復查書面申請及整改報告,我委于7月15日對其進行復查,復查結果顯示該企業生產用能符合《瀝青混凝土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DB11/1149-2015),達到整改要求。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發改〔2015〕1359號),決定對其停止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由北京市電力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8月15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