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組織實施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工作,自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啟動培訓會”以來,我委組織了集中咨詢會和重點排放單位系列培訓活動。我們組織專家和業務支撐機構系統梳理了各單位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經認真研究,為更好地推動碳市場建設,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配額使用期限
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2016年6月30日后將繼續運行。對于未來納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本市將研究提出已核發配額與全國排放配額的銜接方案,待商國家主管部門確定后另行通知。對于未納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已核發的配額將繼續有效。
二、關于碳市場運行
全面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著眼于建設全國碳交易中心的目標要求,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配額回購操作細則等政策措施,將根據碳市場運行情況擇機實施,促進碳市場規范、穩定、有序運行。
三、關于2016年碳排放報告報送
我委《關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京發改〔2015〕2866號)確定的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在報送2009—2012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數據的基礎上,增加報送2013年度碳排放數據(即需同時報送2009—2015年度碳排放數據),報送時間由“2016年1月25日前”調整為“2016年1月30日前”。我委將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對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的2009—2012年度(歷史年份)、2013—2014年度(為新增設施提供依據,判定重點排放單位條件)碳排放數據進行分別核查。考慮到部分單位春節“長假”等因素,第三方核查機構報送新增重點排放單位2009—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報告的時間由“2016年3月4日前”調整為“2016年3月10日前”,我委發布最終納入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新增重點排放單位名單時間由“2016年3月9日前”調整為“2016年3月15日前”。其他安排按照京發改〔2015〕2866號文件執行。
四、關于2016年碳排放第三方核查
第三方核查機構要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并對被核查單位排放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開展核查業務時,須至少有2名已備案碳排放核查員進行現場核驗,核查中要制定數據“還原圖”,明確各類數據采用的先后次序。核查報告另須第3名已備案核查員復核簽字,并列出開展現場核驗的證明材料。為保障核查數據質量和工作效率,2016年核查工作暫不限制第三方核查機構為同一家重點排放單位開展核查的次數。
五、關于碳排放核查員管理
碳排放核查員開展入戶核查時,應當出示我委委托開展碳排放核查的通知、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研究中心制發的培訓結業證書。各核查員應當規范核查行為,做好與被核查單位的溝通。一旦發現存在數據弄虛作假、未開展現場核驗的,將依規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25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