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面向社會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經營者的用電價格和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5]848號)和《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現將規范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明碼標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碼標價方式。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服務區域、收費地點醒目位置,使用標價牌、價目表或電子信息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二、明碼標價內容。經營性充電服務明碼標價應當包含:每千瓦時峰谷分時電價和服務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單位監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
三、明碼標價要求。明碼標價應當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價目齊全、字跡清晰、標示醒目,電度電價或服務費標準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統一監制備案。經營者明碼標價方式,需向市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備案監制。經營者自行制作。
五、價格監督檢查。經營者如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或者利用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市、區價格行政執法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實施行政處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試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5月28日
(聯系人:物價檢查所 高建平; 聯系電話:82283932)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