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經濟信息化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國辦發〔2014〕21號)、《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第16號令)、《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環發〔2014〕107號)、《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以及《北京市清潔生產管理辦法》(京發改規〔2013〕6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為進一步發揮清潔生產對推動本市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作用,促進企事業單位通過加強管理、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等手段,從源頭和生產全過程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升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現就推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審核范圍
本市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管理制度,根據國家要求和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服務業清潔生產試點城市建設工作部署,結合已有工作基礎,調整發布《北京市2014年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單位名單》(詳見附件1),提出《北京市2015-2017年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單位名單》(詳見附件2)。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職責,指導督促納入名單的單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并根據清潔生產審核以及污染防治監管實際情況,每年度對審核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納入審核名單的單位,應當提前做好清潔生產審核準備工作,在每年2月底前啟動審核工作,原則上應在7月底前提交審核評估申請,其中納入2014年審核名單、但未啟動審核的單位,應當在本通知發布后2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原則上應在半年內提交審核評估申請。享受政府清潔生產項目補助資金的單位、需開展強制性審核的單位以及重點行業企業(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應當在審核評估名單發布后的1年半內提出績效驗收申請。
二、關于工作部署
1.準備階段。納入審核名單的單位,按照規定時間要求,將《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登記表》(詳見附件3,一式6份)等材料,分別報送至屬地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各1份),工業企業抄送區(縣)經濟信息化委(1份)。經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初審通過后,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各1份),實施單位留存1份。
2.審核階段。鼓勵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單位委托專業咨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單位可自行組織。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審核計劃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完成審核報告編制。
3.評估階段。完成審核的單位填寫《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申請表》(詳見附件4,一式6份),分別報送至屬地區(縣)發展改革委(1份)、環保局(1份),工業企業抄送區(縣)經濟信息化委(1份)。經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初審通過后,報市發展改革委(1份)、市環保局(1份),同時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4份及相應電子文檔,實施單位留存4份(供現場審核評估時使用)。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實施單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并定期發布通過審核評估的單位名單。
4.審核費用補助及項目申請階段。通過審核評估的單位,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費用補助資金所需材料清單(詳見附件5)要求,將材料報送至北京節能環保中心,經審定后,市發展改革委及時撥付清潔生產審核費用補助。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清潔生產項目申報,通過審核評估的單位按照清潔生產項目申報指南(詳見附件6)編制項目申報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
5.項目實施階段。實施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實施清潔生產項目,切實加強項目和政府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實現清潔生產目標。
6.績效驗收階段。完成全部清潔生產項目的單位,應當及時申請項目績效驗收。填寫《北京市清潔生產績效驗收申請表》(詳見附件7,一式6份),分別報送至區(縣)發展改革委(1份)、環保局(1份),工業企業抄送區(縣)經濟信息化委(1份)。經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初審通過后,報市發展改革委(1份)、市環保局(1份),同時附清潔生產績效驗收報告4份及相應電子文檔,實施單位留存4份。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績效驗收工作,并及時發布通過驗收的單位名單。
三、相關政策措施
1.做好信息公開。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定期發布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單位名單和通過績效驗收的單位名單。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將審核結果在本區(縣)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2.落實激勵政策。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審核評估的單位,可以享受審核費用補助和清潔生產項目支持。鼓勵列入強制性審核名單的單位提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提前1年以上(含)開展的,將按照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補助標準享受審核費用補助。
3.強化約束機制。對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發展改革、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將按規定予以處理。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清潔生產績效驗收申請或績效驗收未通過的實施單位,收回政府清潔生產項目補助資金。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9月23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