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專業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437號)及《關于放開部分建設項目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57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國家要求遵照執行。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商標代理收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1996]第368號)、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制定代理報關等收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1999]第043號)、原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環保局《關于轉發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關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文件的通知》(京價(收)字[1999]第466號)文件相應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7月24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