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規范各類銷售電價適用范圍
1.本市宗教場所非經營性用電、監獄監房用電、城鄉居民住
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2.以上用電原則上應分線分表計量,已實行分線分表計量的,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不具備分線分表計量條件,應盡快進行改造,自改造驗收完成之日起執行,過渡期內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別計價計費,自用戶與供電企業簽訂定量或定比協議之日起執行。
3.已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及已執行農業排灌電價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繼續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逐步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
按照國家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銷售電價結構調整,在5年左右時間內,本市銷售電價逐步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三個類別。
三、有關要求
(一)電力公司要按照國家要求,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及時做好相關用戶的價格核定及變更工作,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實施前的過渡期內,用戶提出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計價計費的,電力公司應及時與用戶協商確定定量或定比標準,簽訂書面協議,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協調處理表計改造或簽訂協議中出現的問題。
(三)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3月3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