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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印發《林木價格認定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局:

  為進一步規范涉案林木價格認定工作,解決林木價格認定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我們制定了《林木價格認定規則》,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反饋我中心。

  附件:林木價格認定規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

林木價格認定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木價格認定工作,統一林木價格認定方法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關于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發改廳[2008]1392號)、《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中紀發[2010]35號)、《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林木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對司法、紀檢監察、行政活動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價格有爭議的果樹、用材林木、景觀林木、古樹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價格認定。

  第三條 林木價格認定可采用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專家咨詢法等方法。價格認定人員應根據價格認定目的、價格類型、林木具體情況(林木的種類、用途、價格認定基準日所處生長階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關資料等,選擇一種最適宜的方法進行價格認定,也可以一種方法為主,其他方法為輔,通過科學分析,綜合確定價格認定結論。

  (一)選用市場法,應以林木質量、產量、生長狀況、地理位置、交易情況、交易日期等作為參照物差異調整因素。

  (二)選用成本法,應以價格認定基準日重新培植與林木相類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電化肥農藥費、人工費、管理費、相關稅費等正常客觀成本費用以及正常利潤作為重置成本。

  (三)選用收益法,應以正常生長情況下林木的客觀預期收益作為未來收益。租賃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賃期和林木經濟生長年限孰短確定收益年限。

  (四)選用專家咨詢法,選用專家應以林木生產、經營、科研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為主,一般不少于5人。

  第四條 林木價格認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樹種、樹齡、樹高、胸徑、移栽成活率、適宜移植期、合理種植密度、生長階段具體年限及各階段產量等生產技術指標,可根據需要,要求價格認定提出(委托)方出具相關報告或書面證明。

  第五條 價格認定人員實地(實物)勘驗時,應對價格認定協助書(委托書)中載明的林木狀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請相關專家參加。核實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委托書)內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項需要明確的,應及時告知價格認定提出(委托)方,并要求其書面明確。價格認定提出(委托)方不能按規定或約定時間明確的,可中止價格認定。

  第六條 果樹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果樹是指以生產食用果實、種子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樹按生長階段一般分為產前期、初產期、豐產期、盛產期和衰產期。

  (二)產前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成本法;初產期、豐產期、盛產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產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場法。

  第七條 用材林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長階段一般分為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和過熟林。

  (二)幼齡林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成本法;成熟林、過熟林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

  中齡林、近熟林價格一般按與中齡林、近熟林同類林木的成熟林市場價格扣減該類中齡林、近熟林生長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觀成本費用確定。

  第八條 景觀林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景觀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綠化環境或觀賞的林木,包括綠化林木和樹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綠化林木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綠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場法、成本法或專家咨詢法。

  對無法取得參照物市場價格的,可參考當地有關部門發布的綠化工程苗木預算價格。

  (三)樹木造型盆景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專家咨詢法。

  第九條 古樹名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古樹名木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為古樹名木的樹木。

  (二)古樹名木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專家咨詢法或按下列公式計算。

  古樹名木價值=古樹名木樹種價值×生長勢價值系數×樹木級別價值系數×樹木場所價值系數+養護管理的客觀投入。

  古樹名木樹種價值根據古樹名木的樹種、胸徑,參照地方園林綠化苗木價格標準確定。生長勢價值系數根據古樹名木的樹冠、樹干飽滿程度,是否有病蟲害等樹木生長因子情況確定。樹木級別價值系數根據古樹名木樹齡的長短確定。樹木場所價值系數根據樹木生長區域所處的位置確定。

  古樹名木樹種價值及相關系數參照地方標準確定。

  第十條 特殊用途林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種資源、國防和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樹林、國防林、實驗林和自然保護區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價值包括經濟價值和特殊用途價值。經濟價值認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價值應綜合經營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被毀壞林木損失價格認定。

  (一)被毀壞林木根據其恢復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分為可恢復林木和不可恢復林木。

  可恢復林木是指毀壞后通過培植可恢復到毀壞前狀態且經濟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復林木是指毀壞后無法通過培植恢復到毀壞前狀態,或雖技術上可行但經濟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復林木損失按恢復期間必需投入的客觀合理的成本費用,加上恢復期間損失的純收益,扣減被毀壞部分的殘值確定。

  (三)不可恢復林木損失按毀壞前林木價格與價值減損比例的乘積,扣減被毀壞部分的殘值確定。

  價值減損比例應根據林木不同受損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損傷程度(根系損傷比例、橫向傷皮比例、枝干損傷比例等),按受損部分價值在林木整體價值中的比例確定。

  (四)林木毀壞范圍和程度、毀滅林木詳細情況,應由價格認定提出(委托)方在價格認定協助書(委托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