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關于調整省際客運場站旅客站務費收費標準的函》(京交函[2012]396號)收悉。為保證本市各省際客運場站正常運行,提升客運站服務管理水平,經市政府批準,本市省際客運場站旅客站務費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本市省際客運場站旅客站務費收費標準調整為:一級站2元/票,二級站1.5元/票,三級站1元/票。
二、旅客站務費由省際長途客運企業向客運站支付。省際長途客運企業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單獨收取旅客站務費。
三、你委要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審定本市客運場站級別,督導客運站提高服務質量,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車環境。
四、本函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北京市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的通知》(京交財字[1998]106號)同時廢止。
專此函復。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7月25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