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調整對黑山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函》(京公警保發字[2013]15號)收悉。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內地公安機關對外國人簽證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3]392號)的有關規定及公安部《關于調整對黑山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境傳[2013]299號)要求,現將你局辦理黑山人簽證收費的有關事宜函復如下:
一、對黑山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編碼:171010009)按公安部規定執行,具體見附件。
二、對黑山人其它簽證和居留許可的收費項目,按非對等國家人員規定標準收費。
三、請你局持本函到市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四、請你局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文件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專此函達。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3年5月6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