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
你局《關于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函》(京衛財字[2012]15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7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94號),現將市衛生局所屬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市中醫管理局向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人員收取的考試費及有關事宜函復如下:
一、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見附件。原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費(含助理醫師,編碼139011001)分別合并到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費(編碼139011002)、醫師資格考試費(編碼139011010)。
二、收費單位持本函到市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上述收費收入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收費單位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文件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五、本函自2012年9月25日起執行。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本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費和醫師實踐技能考試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2000]224號)同時廢止。
專此函復。
附件: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表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