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自2004年起,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2004]1908號)批準立項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對于項目價格公布過參照標準的,繼續按照參照標準執行;對于項目價格由醫療機構按規定自行核定并備案的,在市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正式公布價格前,暫按備案價格執行。
二、市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完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逐步規范本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三、各醫療機構要繼續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健全醫療服務價格內部管理體系,切實加強對本單位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和檢查,對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