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
貴委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調整本市停車價格的函》(京交運函[2010]49號)收悉,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首都交通科學發展加大力度緩解交通擁堵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0]42號),為引導車輛合理使用,削減中心城交通流量,經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并報請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4月1日起調整本市非居住區停車場白天(7:00—21:00)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宜函復如下:
一、本市非居住區停車場劃分為3類區域。一類地區為三環路(含)以內區域及中央商務區(CBD)、燕莎地區、中關村西區、翠微商業區等4個重點區域(具體范圍詳見附件1)。二類地區為五環路(含)以內除一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域。三類地區為五環路以外區域。
二、本市居住區停車場,駐車換乘停車場、遠郊區、縣旅游景點停車場等其它各類停車場收費標準和停車場長期包租停車位收費標準及全市停車場夜間收費標準不變,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小區居民車輛憑有效證明停放在小區周邊道路,收費標準按照居住區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實施操作措施由各區(縣)政府制定。就醫患者車輛憑有效證明停放在醫院內部停車場,收費標準可適當降低,具體操作辦法由各醫院自行制定。
三、本市非居住區白天臨時停車收費計時單位調整為以15分鐘為1個計時單位,不足15分鐘按15分鐘計算。各區域停車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四、停車收費調整是一項綜合工作。為保障本市停車收費調整平穩有序,有效發揮緩解交通擁堵的作用,請貴委同步推進各項配套措施:一是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優化調整公交線路,增加公共交通運力,改善公共交通乘坐環境,提高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吸引市民公交出行。二是加大停車設施建設力度,因地制宜在老舊小區建設簡易式、機械式停車庫,并利用體育文化設施、綠地等建設地下停車場,解決市民基本停車問題。積極推進駐車換乘停車場建設,方便市民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三是協調各區縣制定小區居民居住區周邊道路停車、就醫患者醫院停車收費優惠的具體操作實施辦法。四是提高停車科技化管理水平,加強精細化管理,建設停車信息管理平臺,推進重點地區、重點路段,特別是醫院、學校周邊道路非人工收費系統建設,減少收費糾紛。五是加強停車經營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啟動占道停車經營退出機制,實行停車收費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在政務網站公布全市停車場車位、經營單位等基本情況。督促停車經營企業辦理收費標準變更手續,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六是完善向占道停車經營企業征收占道費制度,加強征收力度,做到應征盡征。
五、本函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本函未作規定的,按照現行有關文件執行。
專此函復。
附件:1.4個重點區域范圍
2.非居住區停車場白天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4個重點區域范圍
重點區域名稱 |
四至范圍 |
|||
東 |
南 |
西 |
北 |
|
中關村西區 |
中關村大街東側 |
海淀南路南側 |
蘇州街西側 |
北四環路北側 |
中央商務區(CBD) |
西大望路東側 |
通惠河北岸 |
東三環西側 |
朝陽路北側 |
燕莎地區 |
麥子店路東側 |
麥子店西街南側 |
東三環西側 |
亮馬橋路北側 |
天澤路東側 |
亮馬橋路南側 |
東三環西側 |
霄云路北側 |
|
翠微商業區 |
西三環東側 |
復興路南側 |
翠微路西側 |
玉淵潭南路北側 |
注:上述區域范圍指四至界線道路內的全部區域(四至界線道路除標明不含的,均屬于一類區域),不含道路外的區域。 |
附件2:
非居住區停車場白天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單位:元/15分鐘
停車場類型 |
一類地區 |
二類地區 |
三類地區 |
||||
小型車 |
大型車 |
小型車 |
大型車 |
小型車 |
大型車 |
||
占道停車場 |
首小時內 |
2.5 |
5 |
1.5 |
3 |
0.5 |
1 |
首小時后 |
3.75 |
7.5 |
2.25 |
4.5 |
0.75 |
1.5 |
|
路外露天停車場 |
2 |
4 |
1.25 |
2.5 |
0.5 |
1 |
|
非露天停車場 (公建配建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場) |
1.5 |
3 |
1.25 |
2.5 |
0.5 |
1 |
注:1.非露天停車場(公建配建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場)經營企業可按不高于政府規定的標準,自行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2.其他停車場收費規定及標準仍執行京價(收)字[2002]194號、京價(收)字[2002]324號、京價(收)字[2002]326號、京價(收)字[2003]106號、京發改[2004]495號、京發改[2004]1860號、京發改[2008]181號、京發改[2008]835號、京發改[2010]144號、京發改[2010]2128號等文件規定。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