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印發《關于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10〕211號),自2010年6月1日起統一提高國內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并要求各地盡快理順下游天然氣銷售價格。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調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游供應本市天然氣門站價格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陜京管道輸氣系統供應本市天然氣門站基準價格上調0.23元/立方米,并在基準價格基礎上再上浮10%,共計影響本市非居民天然氣門站價格上漲0.33元/立方米。
二、本市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落實國家服務業用氣與工業用氣同價政策,工業用氣、公共服務用氣價格合并為“工商業用氣”類別,氣價統一調整為2.84元/立方米;供暖用氣、制冷用氣、熱電聯產用氣價格合并為“發電用氣(含供暖、制冷)”類別,氣價統一調整為2.28元/立方米。
(二)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的天然氣價格調整為2.23元/立方米。
(三)按照車用天然氣與90號汽油保持0.75:1比價關系的規定,各壓縮天然氣子站零售車用氣價格調整為4.73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燃氣供應企業銷售天然氣(除使用壓縮天然氣的管道用戶外),其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全市統一價格標準。各燃氣經營企業之間的燃氣結算價格參照全市統一價格標準相應調整。
(二)各燃氣企業供應非居民大用戶的價格,在非采暖季期間可以在分類銷售氣價基礎上向下浮動,具體范圍和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天然氣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各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本通知自2010年9月28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