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衛生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衛生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本市設立造口護理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現予以公布。
各醫療機構要按照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在提供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收費標準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序 號 |
編碼 |
項目名稱 |
項目 內涵 |
除外 內容 |
計價 單位 |
最高收費標準 |
說 明 |
|
12 |
(二)一般檢查治療 |
|
|
|
|
|
|
1201 |
1.護理費 |
|
|
|
|
|
1 |
120100012 |
造口護理
|
|
底盤、造口袋另收 |
|
按《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w0201000022 “換藥(中)”標準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