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加快太陽能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9]43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快太陽能光能熱水工程實施,現制定《北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
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北京市加快太陽能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指導意見》,規范本市“金色陽光”工程建設中“光能熱水工程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提高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資金使用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項目按照支持高端、扶持產業、先申先得、統籌安排、分級實施、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三條 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等建筑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等屬于市區兩級政府固定資產直接投資的支持范圍,不在此辦法中考慮。
第二章 資金補助范圍、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資金補助范圍。
(一)新建兩限房、普通商品房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
(二)新建各類公共建筑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
(三)新建各類工業企業生產工藝中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
(四)各類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
第五條 申請資金補助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場地和施工條件;
(二)安裝集熱器面積須超過100平方米;
(三)集熱器產品有效得熱量大于8兆焦/平方米;
(四)2010年1月1日之后開工建設,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太陽能熱水利用項目。
第六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以下項目: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物實現構件化、一體化項目;
(二)采用《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相關太陽能利用產品的項目;
(三)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
第七條 資金補助方式及標準。
對于符合條件的兩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及工業企業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前100萬平方米太陽能集熱器項目,按實際安裝集熱器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補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批復、驗收及資金撥付
第八條 項目申報。按規定需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含改建、改擴建)及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的申報在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審批受理窗口辦理。建設單位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時,需填報《北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申報表》(詳見附件1),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由項目設計單位編制的太陽能建筑應用實施方案;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
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的既有建筑改造項目,開工前到項目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窗口,提交上述第2、3項材料,太陽能建筑應用實施方案由原設計單位或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
第九條 項目批復。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節能管理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查,填寫《審查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詳見附件2),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匯總后進行公示,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批準為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并于每季度末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條 項目驗收。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的驗收可以安排在建設項目的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時進行。建設單位在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事項受理窗口提交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備案時,需填寫《北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驗收表》(詳見附件3),并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太陽能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太陽能建筑應用工程結算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太陽能集熱系統竣工前后同角度全景對比照片。
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的既有建筑改造項目,在竣工后,到項目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備案窗口提交驗收資料。
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審核驗收資料,并對驗收項目進行現場抽查,填寫《驗收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全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并于每季度末報市發展改革委,申請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的資金補助申請、《審查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和《驗收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安排補助資金。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收到補助資金后及時向項目單位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 項目監管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托相關單位對項目組織執行后評價。
第十四條 已享受本市有關節能、太陽能示范工程資金補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