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和明碼標價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了《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明碼標價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明碼標價工作的管理機關,統一規定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市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負責全市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區、縣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行業協會、各類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協助價格主管部門貫徹明碼標價規定。
農貿市場、攤群市場的明碼標價工作,由主辦單位按本規定負責組織落實。
第五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項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更換。
第六條 明碼標價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價目本、價目表、價格牌、公示欄、電子屏幕或電子觸摸設備等,經營者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設計制作。同一經營場所明碼標價的方式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 明碼標價應當標明“價格舉報電話:12358” 和“監督電話:***”(監督電話指行業主管單位或本經營場所、本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
第八條 銷售商品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項目。
不宜使用標價簽的小商品,經營者應當逐件標明價格。
第九條 降價銷售商品應當使用降價標價簽。降價標價簽統一為黃色,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原價、現價、降價原因、降價期限等項目。
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交易記錄和票據等有關資料,以備查證。
第十條 經營場所全場或降價區同幅度降價銷售的商品,可在原標價簽上使用降價膠貼標明現價,使用統一方式標明具體的降價幅度、期限及降價原因。
第十一條 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服務區域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公布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收費標準等應告知的有關事項。
經營者提供上門服務的,應當在服務前主動向用戶出示與其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目本等,以便用戶選擇、查詢。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形式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公示商品價格、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經營者需要變更標價簽的標價項目或使用其它特殊標價方式的,需向市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