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鮮活農產品流通,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清理涉及鮮活農產品銷售環節收費的通知》(發改電[2008]20號)要求,現將本市對涉及鮮活農產品銷售環節收費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一、為鮮活農產品銷售提供倉儲、運輸、攤位等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符合“自愿委托、有償服務”的原則。對各種強行服務、強制收費行為要堅決糾正。
二、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對銷售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入場費在現有水平上一律減半收取。
三、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范圍內,免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重新檢疫、消毒費。
四、未經國家及市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批準,各部門和單位不得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本市工商部門收取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已于2006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