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公司:
為了確保首都中央黨政軍機關、重要單位、奧運場館、市民生活及重大活動用電,維護用電負荷重載地區部分企事業單位在用電高峰期間中斷負荷以保證電網安全的部分經濟損失,決定實行可中斷負荷補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7年6、7、8三個月,部分地區由于變壓器過載、重載而供需失衡,相關企事業單位根據事先發布的可中斷負荷補償告知書,減少用電負荷保證電網安全,可以獲得資金補償。
二、你公司根據2007年夏季電力供需形勢和局部地區電網設備重載狀況,綜合考慮用戶用電負荷中斷損失,提出參加可中斷負荷補償企事業單位的詳細名單,報我委審定。
三、凡經審定參與可中斷負荷補償,并按要求實施了中斷負荷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損失電量1元/千瓦時標準進行補償。
四、你公司從2005年開始尖峰電價增收部分的累計資金中列支補償資金,若補償資金不足,可在本年度尖峰電價增收部分資金中列支。
五、你公司在中斷負荷前,要依據可中斷負荷補償告知書通知用戶在指定的時間里中斷負荷,并根據電網負荷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六、你公司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2007年北京地區可中斷負荷補償具體辦法,具體落實可中斷負荷補償工作。
七、可中斷負荷計量方法由你公司確定,我委、各區縣電力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八、可中斷負荷管理工作實施后,你公司依照企事業單位中斷負荷實際情況,明確獲補償企事業單位名單及相應補償資金額度,由各企事業單位認可后,報我委批復,你公司根據批復意見,實施資金補償工作。
九、對違反中斷負荷補償規定,未執行電力調度中斷命令以及弄虛作假的用戶,不享受可中斷負荷補償政策。在實施可中斷負荷補償期間,對由于電網緊急事故采取拉路限電等措施而帶來的電量損失,不予補償。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