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關于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前報請市政府同意項目目錄的請示》(以下簡稱《目錄》)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該《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審批類項目,應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報市政府同意。
如果項目建議書投資在限額以下但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在限額以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報市政府同意。
二、對于結(決)算總投資中市政府投資超初步設計概算批復中市政府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將結(決)算審核報告和超概算投資解決意見同時報請市政府同意。
三、對核準類項目,應在核準立項前報市政府同意。
本《目錄》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前報請市政府同意項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