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計委29號令)和《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京發改[2004]2898號)的有關規定,市發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聯系人:法規處 焦京敏)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北京市評標專家庫計算機網絡終端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計委29號令)和《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京發改[2004]289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事局負責批準網絡終端的設立、撤銷以及監督和網絡終端操作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的設立、管理和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第三條 市經濟信息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負責各網絡終端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保證評標專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協助市人事局在線監督各網絡終端抽取評標專家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申請設立網絡終端,按有關要求規范管理網絡終端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網絡終端依法為招標人開展評標活動提供評標專家抽取服務。
第六條 評標專家名單應當在評標前一個工作日內確定,特殊項目的評標專家名單可以在評標前兩個工作日內確定。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七條 網絡終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一)核驗招標人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經辦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招標項目的批復文件,并留存復印件存檔備查;招標代理機構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的,應當核驗招標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和委托代理協議,并留存復印件存檔備查;
(二)招標人填寫《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登記表》;
(三)隨機抽取并確定評標專家;
(四)打印《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結果表》,交招標人簽收。
第八條 招標人未按要求提供核驗材料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不得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第九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不能提供所需特殊專業評標專家的,由網絡終端出具書面說明,招標人可以從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十條 評標專家名單確定后,發生評標專家臨時請假或需要回避等情況時,由網絡終端補抽確定;網絡終端補抽失敗或者由于時間緊急來不及抽取等特殊情況,可以由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十一條 網絡終端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網絡終端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員應當參加市人事局組織的培訓,名單在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網絡終端操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規范操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