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健全完善價格監測預警體系,適應新形勢下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工作的需要,我委對《全國主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和《全國成品油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進行了修訂,分設為《全國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全國重要能源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全國重要生產資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和《全國重要經濟作物價格監測報告制度》(以下簡稱四個《制度》)。現將修訂后的四個《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個《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試運行,4月1日起正式執行。試運行前,各地應按報告制度要求,將重新選定的采報價單位名單報我委價格監測中心確認。原《全國主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和《全國成品油價格監測報告制度》于2006年1月1日廢止。
附件:一、全國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二、全國重要能源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三、全國重要生產資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四、全國重要經濟作物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全國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為加強對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預警,適應政府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監測報告制度。
一、監測報告單位
本制度價格監測報告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其他指定的定點城市價格主管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報告制度在當地的組織實施。
二、采報價定點單位
(一)城市居民食品零售價格:采報價定點單位為36個大中城市和其他定點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報告制度要求,在當地選擇的有代表性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2個)和大型超市(1個)。
(二)主要城市生豬和雞蛋出場價格:采報價定點單位為36個大中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報告制度要求,在當地選擇的大型生豬和蛋雞養殖場(各1個)。
(三)城市居民日用工業消費品零售價格:采報價定點單位為36個大中城市和其他定點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報告制度要求,在當地選擇的大型商業零售企業。
(四)城鄉居民服務價格:采報價定點單位為36個大中城市及其他定點城市、涉農收費定點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報告制度要求,在當地選擇的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本報告制度各報表中,除城市居民食品零售價格項目外,其他項目在各定點城市原則上一個類別只設一個采報價定點單位,一個監測點無法采全價格的,可增加一個點。采報價定點單位的選擇要有代表性,能基本反映當地的平均價格水平。各地選定的采報價企業或商場(市場)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確認后,為國家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采報價定點單位。采報價定點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隨意更換;但是為保證所采價格為實際發生價以及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可比性,如采價報價定點單位監測的品種有價無貨或不再銷售,可暫選檔次、價格與原采報價定點單位相近的新的監測點采價,并在報表備注欄中注明;同時將更換的新的采報價定點單位詳細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按規定程序重新確認。
三、主要監測內容及監測品種
(一)監測內容
1、城市居民食品零售價格:監測城市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場(集市或超市)上的最終銷售價格。
2、主要城市生豬和雞蛋出場價格:監測大中城市大型養豬場和養雞場的銷售價格(含稅)。
3、城市居民日用工業消費品零售價格:監測城市居民日用工業消費品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
4、城鄉居民服務價格:監測為城鄉居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實際收取的服務價格。
(二)采價品種與規格等級
主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品種見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種消費品和服務項目具體規格、等級采價要求是:
1、在監測目錄中已明確牌號、規格、等級的品種,一律按規定的代表規格品填報,不得更換。
2、在監測目錄中只明確品種,未明確品牌規格、等級的品種,各定點城市可以根據當地市場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產品品牌規格、等級,并在“規格等級”欄中填寫確定的具體規格、等級、型號;確定的代表規格品原則是該品種在當地市場為主銷品種。
3、代表品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以保持數據的可比性。如因市場產銷情況變化無法正常采集價格時,確實需要更換代表品規格的,應在報表的備注欄中注明。
四、采價時間及報告周期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價格監測報表、城市居民日用工業消費品零售價格監測報表為旬報,36個大中城市及定點城市于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當日價格。主要城市生豬和雞蛋出場價格監測報表、城鄉居民服務價格監測報表為月報,36個大中城市及定點城市按所監測項目于每月20日采集當日價格。36個大中城市和定點城市價格主管部門上報時間為采價日當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上報時間為采價日次日。如遇節假日可順延上報。
五、監測預警與分析預測
各地在做好監測商品(服務)價格數據的采集、匯總、審核、上報工作的同時,應加強對市場重要商品價格的監測預警與分析預測工作。
(一)監測預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負責、常備不懈、快速反應的原則,做好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價格監測機構要加強市場價格動態情況巡視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價格波動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對市場出現的搶購、爭購、貨源斷檔等異常性情況要及時做出報告。當市場出現價格異常波動征兆和跡象時,價格主管部門及價格監測機構應按規定立即啟動預警工作預案,自動進入預警狀態;監測定點單位應每天報告所經營商品和服務的供求、價格變動情況。
(二)分析預測。各地要結合本地經濟形勢,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對本地價格形勢、各類監測商品價格變動情況及其變化趨勢做出綜合分析。圍繞政府關注、社會關心的價格熱點、難點問題,跟蹤重大價格政策的出臺情況,認真開展專題性的價格分析預測,及時報送給當地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
六、報送辦法
為提高信息的時效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定點市縣價格監測信息一律通過計算機報送。36個大中城市的價格監測報告內容直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同時抄報本省價格主管部門,其他定點城市的價格監測報告內容直接報送本省、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后連同各定點城市原始數據一并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各地上報的價格監測數據和分析資料,須經價格監測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重大情況須經價格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簽發。
七、考核評比
為了保證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能夠正常、有序地實施,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將依據價格監測工作和價格監測質量管理、考核、監督規定以及本報告制度有關要求,對各地監測報告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并進行監督檢查。
附表:
(一)城市居民食品價格監測品種目錄
(二)城市居民日用工業消費品零售價格監測品種目錄
(三)城鄉居民服務價格監測品種目錄
(四)城市居民食品零售價格監測旬報匯總報送表
(五)城市居民食品零售價格監測旬報報送表
(六)主要城市生豬和雞蛋出場價格監測月報表
(七)城市居民日用工業消費品零售價格監測旬報表
(八)城鄉居民服務價格監測月報表
(九)全國價格監測定點城市名錄及代碼
(十)全國涉農收費定點縣(市)名錄及代碼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