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京發改[2005] 2651號
簽發人:張萬恒
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所《關于調整產權交易收費標準的請示》(北交文[2005]38號)收悉。根據原國家計委等六部委發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產權交易管理規定〉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9號),經研究,現將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在北京產權交易所成交的產權交易項目,按不高于成交額的0.2%分別向交易雙方收取產權交易服務費。
單筆單向收費金額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計收。
以拍賣、招投標及其他競價方式成交的,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再收取交易服務費。
二、服務內容。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服務事項。
三、法律咨詢、工商變更登記以及交易雙方自愿委托北京產權交易所及其會員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內容,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
四、上述各項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要按規定明碼標價。
五、本函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2002]第270號)同時廢止。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