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工商分局、各廣告經營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05]250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廣播、電視、報刊等媒介單位自接到本通知后,應當按《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將廣告發布價格(收費)標準送登記地工商分局備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工商分局、各廣告經營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05]250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廣播、電視、報刊等媒介單位自接到本通知后,應當按《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將廣告發布價格(收費)標準送登記地工商分局備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