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經市政府批準,現將《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改革項目審批制度,簡化審批程序,規范外商在本市的投資行為和政府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股權或資產)、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種方式吸收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核準。
第三條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機關(以下簡稱“項目核準機關”),負責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權限核準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 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類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他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第三章 項目申請報告
第五條 項目申請人需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3份。項目申請報告應按照國家頒布的示范文本和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各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資源利用與能耗分析;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及用途說明、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清單及金額;
(七)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六條 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應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按照規定權限應報國家申請核準的項目須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五)涉及城市規劃的項目,應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規劃意見;
(六)涉及建設用地的項目,應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按照規定權限應報國家申請核準的項目須省級或國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七)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評價的項目,應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交通影響評價意見;
(八)以國有資產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確認文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預登記文件;
(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它市場準入文件。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增加招標基本情況表作為附件,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時一并核準項目有關招標內容。
第四章 核準程序
第八條 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權限內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
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權限以外的項目,項目申請人將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可以經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市發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
第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報告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上一級項目核準機關報送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報送審核意見的,由項目核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
第十二條 項目核準機關對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布局、行業準入標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國家反壟斷法規的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符合北京市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憑項目核準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城建、消防、企業設立(變更)、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及適用稅收政策等方面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自發布之日計算,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項目申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各項相關手續的依據。對在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前述相關手續的項目,項目申請人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前30日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對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前述相關手續也未經原項目核準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項目,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有效期滿后,項目申請人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前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原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準予延期文件。
第十六條 對未經過項目核準機關按照規定權限核準的項目,土地、城市規劃、城建、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經核準的建設項目開工前,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到市發展改革委辦理正式年度投資計劃等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第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的跟蹤服務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管。
市發展改革委可以對項目申請人執行項目情況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外商投資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變更及其核準
第二十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或經營范圍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變動額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或建筑面積變動超過核準面積10%或1000平方米;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變更核準的程序和期限比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為及時掌握核準項目信息,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自項目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核準的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自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北京市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實行全市統一編碼,納入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信息采集檢索系統,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需要國家及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
一、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項目。
二、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
三、涉及跨區縣的所有鼓勵類、允許類項目。
四、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下列項目:
(一)農、林、牧、漁業
1.畜禽、水產等轉基因品種的開發、生產
(二)采掘業
1.煤炭采選
2.黑色金屬礦采選
(三)制造業
1.食品加工業
(1)酒精生產
(2)轉基因食品的開發制造
2.煙草加工業
(1)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加工
(2)造紙法煙草薄片生產
3.造紙及紙制品業
(1)造紙及紙制品生產
4.石油加工及煉焦業
(1)石油煉制及油品生產
(2)煉焦
5.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1)新劑型農藥生產
(2)合成纖維原料生產
(3)合成橡膠生產
(4)化肥生產
6.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1)浮法玻璃生產
(2)各種標號水泥熟料生產及磨粉
7.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鋼鐵生產
(2)廢鐵加工
(3)各種鋼材生產
8.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有色金屬冶煉
9.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
(1)汽車整車制造(包括研發)
(2)各類汽車、農用車、摩托車發動機制造(包括研發)
10.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
(1)數字電視機、數字攝錄機、數字錄放機、數字放音設備制造
(2)大屏幕彩色投影顯示器用關鍵件制造
(3)數字音、視頻編解碼設備,數字廣播電視演播室設備,數字有線電視系統設備、數字音頻廣播發射設備制造
(4)線寬0.35微米以下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
(5)移動通信系統(含GSM、CDMA、DCS1800、DECT、IMT2000等)手機、基站、交換設備及數字集群系統設備制造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站的建設、經營
2.煤潔凈燃燒技術電站的建設、經營
3.冷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
4.天然氣發電站的建設、經營
5.發電為主的水電站的建設、經營
6.核電站的建設、經營
7.新能源電站的建設、經營(包括太陽能、風能、磁能、地熱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
8.城市供水廠的建設、經營
(五)交通運輸、倉儲業
1.公路、獨立橋梁和隧道的建設、經營
2.輸油(氣)管道、油(氣)庫、危險品倉庫的建設、經營
3.煤炭管道運輸設施的建設、經營
4.運輸業務相關的倉儲建設、經營
(六)房地產業
1.度假村及其他高中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經營
2.大型商業設施、物流設施、批發交易市場的建設、經營
(七)社會服務業
1.公共設施服務業
(1)城市封閉型道路的建設、經營
(2)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經營
(3)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經營
(4)殯葬設施的建設、經營
2.擔保業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
(八)水利管理業
1.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
2.涉及全市水資源調配的水利項目
(九)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1.滑雪場的建設和經營
2.老年人、殘疾人服務
(十)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1.高等教育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十一)享受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等收費減免緩優惠政策的項目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