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人:張萬恒
發文日期:2005-08-29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規范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和搭售行為的公告》(2005年33號,以下簡稱《公告》)的規定,為規范我市月餅市場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對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和搭售行為的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餅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二、月餅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公告》要求,規范自身行為,做到保證質量、合理定價、明碼標價、合理包裝。
三、經營者生產銷售月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將月餅同其他產品混合包裝、銷售,保證包裝標示必須真實合法。
四、行業組織應當發揮積極作用,開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導月餅經營者的包裝和銷售行為,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五、各級價格、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加強輿論宣傳,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告》內容,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
六、各級價格、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罰。
(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生產、銷售月餅的廠家、商場、賓館、酒店等進行檢查。以價格法律法規和《公告》為依據,以明碼標價為突破口,檢查月餅銷售是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是否存在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是否存在《公告》中依法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二)在月餅的生產銷售期間,加強市場巡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天價”月餅及假冒偽劣月餅、過期、霉變月餅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典型案例,不僅要嚴厲處罰,而且要進行公開曝光。
(三)工作中要注意協調與配合,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通過信息共享、聯合檢查等方式規范月餅市場行為。
七、月餅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價格、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申訴、舉報。政府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舉報,及時處理問題。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積極解決。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