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監理工作,有序實施移民安置規劃,依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監理(以下簡稱監理)工作。
專項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文物保護等監理執行相關行業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項目法人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編制監理招標文件,在工程初步設計批準后開展招標工作,確定監理單位。
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共同與中標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市、縣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配合開展工作。
中標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進行監理,監理項目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第四條 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二)與項目法人、省級主管部門、實施單位和項目設計單位無隸屬關系。
(三)具有完成相應監理工作的經歷和資源。
第五條 中標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分包監理業務。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監理人員的變更須報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備案。總監理工程師的變更,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六條 監理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對補償、拆遷和安置的進度、資金兌付、工作質量等進行檢查。
(二)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方案的變更提出意見。
(三)對補償、拆遷和安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提交監理月報、半年報、年報;提交省級主管部門要求編制的監理專題報告;提交移民安置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理工作報告;提交監理工作結束時的總結報告,并將以上報告同時抄送項目法人。
第七條 監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依照監理合同組建現場監理機構和配備監理人員,并在監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監理人員派駐到現場。
(二)依據移民安置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監理規劃和細則。
(三)將監理人員的姓名和工作范圍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和實施單位。
(四)在開展現場監理工作前向有關部門和實施單位說明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五)采取實地檢查、現場調查、座談等方法開展工作。
(六)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后,退還全部設計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監理單位提供的工作報告和情況,同時抄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項目法人亦應將資金支付使用等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