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京發改〔2005〕1328號
簽發人:張工
發文日期:2005-06-22
現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4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提出要求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本市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制定的《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每年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據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合理組織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以具有獨立通風系統且證照齊全的合法生產礦井為單位。
三、礦井通風能力發生變化的煤礦企業,必須在30日內完成通風能力的重新核定工作。
四、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監察本市煤礦的通風能力核定工作;房山、門頭溝區煤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通風能力核定的組織和審查工作;京煤集團負責所屬煤礦通風能力核定的組織和審查工作。
五、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程序、組織、審查與核準,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京發改[2004]2744號)執行。各煤礦企業完成通風能力核定后,要寫出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并報送所在區煤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進行審查,區煤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報北京市發改委審核。
六、兩區和京煤集團要認真組織本地區、本單位合法煤礦開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寫出本地區(集團)煤礦企業通風能力核定報告,連同各煤礦企業的核定材料一并在2005年9月10日前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