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京發改〔2005〕1126號
簽發人:盧映川
發文日期:2005-05-2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規劃[2005]682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市投資體制改革有關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等文件精神,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根據國家鼓勵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的辦理權限,按照項目投資管理權限,限額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辦理。
三、凡項目中涉及進口設備事宜的,在辦理審批、核準和備案項目時,一定要附有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進口設備清單。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