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京發改〔2005〕1151號
簽發人:吳桂英
發文日期:2005-05-30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37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社會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糧食流通統計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業統計,是監測和指導糧食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糧食宏觀調控的基礎。在糧食流通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的新形勢下,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工作,是國家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轉變政府職能,發揮行業指導作用的必然要求。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京政發[2004]29號)中關于“要建立完善的糧食經營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建立糧食供需和庫存抽查制度,及時掌握供求和價格的最新變化”的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社會糧食供需平衡發展狀況和變化趨勢,準確和及時地搜集社會糧食流通統計信息,建立糧食市場價格監測預警體系,確保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開展和各項調查數據的質量,為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二、穩定和加強糧食統計機構和人員。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對象,包括全市各種糧食經營企業、各類轉化用糧企業,以及兩千多個作為抽樣調查樣本的城鄉家庭住戶,工作繁重、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關于“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精神,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有關要求,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穩定和加強糧食統計隊伍給予高度重視,合理調整內設機構和配備適應任務需要的高素質的專職統計人員,指定統計負責人,并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任務較重的區縣,要在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內明確負責糧食統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市、區縣、鄉鎮(街道)三級糧食統計隊伍,保證社會糧食流通定期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保證各年度社會糧食供需平衡統計調查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安排落實社會糧食統計調查經費。根據國發[2004]17號文件 “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的要求,開展全社會糧食統計調查、加強糧食安全預警監測將成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經常性工作。為保持全社會糧食統計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保證調查數據的質量,根據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社會糧食統計經費分別由中央、市和區縣各級財政予以支持,專項用于社會糧食統計調查工作。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統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實事求是地對轄區內所需經費情況做出合理的測算,并按部門預算要求,統一申報,規范管理,厲行節約,嚴格按規定用途開支。財政部門對社會糧食統計調查經費預算要認真審核,了解掌握糧食部門統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及時將審批通過的社會糧食統計調查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財政、糧食部門對統計經費要嚴格管理,確保社會糧食統計調查經費專款專用。
四、大力宣傳糧食統計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糧食統計工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是執行社會糧食統計制度的政府機關,必須把本地區所有參與糧食流通的企業的統計業務活動納入本部門管理,對蓄意拒報、虛報、瞞報糧食統計資料等統計違法案件要依法查處,為依法開展社會糧食統計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為使全社會了解新形勢下的國家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使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利用各種形式大力宣傳《統計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以及國家關于糧食統計的監督檢查等內容;對本轄區內糧食經營、轉化規模較大的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宣傳解釋糧食統計的政策法規,講解糧食統計報表的指標解釋、填制方法和報送辦法,提高統計報表的數據質量。
五、加強對糧食統計工作的領導,搞好部門協作和溝通。目前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統計隊伍組建不久,開展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面臨諸多困難,各區縣要進一步加強對糧食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穩定和充實糧食統計機構和人員,為開展糧食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做好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工商、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助配合,糧食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爭取各有關部門對糧食統計工作的支持,財政部門要及時解決糧食統計工作所需的經費,工商部門要協助糧食統計全面掌握統計調查對象和配合對企業進行調查,統計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統計的業務指導,本著相互配合、資源共享的原則積極支持糧食部門開展糧食統計工作。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