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民辦教育發展實際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北京市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二、民辦學校申請制定、調整學歷教育收費標準,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教育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教育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2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4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三、學費標準調整時,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在校生仍執行原收費標準。
四、民辦學校對非學歷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各學校在確定后,持教育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及《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件1)報學校所在區縣(登記注冊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方可對外發布。
《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備案表》一式兩份,由價格主管部門與民辦學校分別存檔。
五、民辦學校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在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并提供相應服務。
民辦學校實施收費時,需向學生開具相關稅務發票。
六、為確保2005年新學年開學時如期收費,請民辦學校在2005年6月30日前,將學歷教育收費的申請材料及2005年招生簡章,分別報市教委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技工學校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其他學校報市教委);市教委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后,于2005年7月15日前報市發展改革委。
七、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在2006年2月底前,將2005年接受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備案情況及發現的問題報市發展改革委。
八、本通知自發文日期起執行。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教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負責將此通知轉發給轄區內各民辦學校。
附件:1.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備案表
2.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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