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4〕2121號
發文日期:2004.10.08
簽發人:柴曉鐘
中石油北京銷售分公司、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分公司《關于北京分公司在加油站車用汽、柴油中添加“兆”牌氣、柴油多效清凈劑后加價銷售的請示》(華北銷京字[2004]194號)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關于柴油添加清凈劑銷售有關問題的請示》(石化股份京經[2004]268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添加清凈劑后的汽、柴油零售價格在同標號普通汽、柴油零售價格基礎上每公升加價0.06元。
二、在汽、柴油中添加的清凈劑必須是經科學技術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五部門共同認定的“國家重點新產品”和列入《國家重點環保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的產品。同時,添加清凈劑的車用汽、柴油必須符合國家及北京市地方標準。
三、推廣使用的汽、柴油清凈劑必須遵循用戶自愿原則,全市各加油站必須優先保證同標號普通汽、柴油的市場供應。
四、各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價格時,必須將汽、柴油價格與含清凈劑汽、柴油價格分別標識,結算開票時也應分別標注。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成品油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