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北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京發改〔2004〕190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的精神,制定《北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暫行辦法》公布前,已經市衛生局暫批的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有關醫療機構可繼續執行。市價格 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將按照《暫行辦法》分批對暫批項目進行清理規范,清理規范后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二、各醫療機構要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體系,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和約束機制,切實發揮對本單位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作用。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和檢查,對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局
二○○四年九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政府定價目錄》及原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是指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臨床應用準入條件、尚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收費的醫療服務項目。
原有項目中價值較高、確需在項目價格外另行收費的儀器、器械、一次性醫用耗材及手術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等按照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管理。
第四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北京市衛生局管理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第五條 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專家評審的主要內容為:
?。ㄒ唬┙缍ㄡt療機構申請立項的醫療服務項目是否確為新增項目。
?。ǘ┡c原有同類項目的技術和價格相比,立項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ㄈ└鶕度珖t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的規范原則,確定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使用范圍等相關內容。
第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專家評審意見,按照支持醫療技術發展、維護患者利益的原則,對體現新的醫療技術、提高醫療質量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審定并公布價格項目規范,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備案。
第七條 新增醫療服務項目一經批準價格立項,醫療機構可按照公布的價格項目規范擬定價格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八條 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醫療機構應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核定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試行價格,試行價格為期一年。期間,如遇價格政策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試行期滿后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情況及政府考慮的其他因素統一制定價格。
試行價格的具體核定辦法為:
(一)新的手術項目由醫療機構按照成本補償原則,以及項目間的合理比價關系,自主確定價格。
(二)手術項目之外的其它項目及手術中使用的特殊儀器、器械的價格,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備案)表》及其說明規定的辦法進行核定(見附件3)。
?。ㄈ┮淮涡葬t用耗材以及手術中使用特殊材料的價格,按照實際進價加進銷差率的方式核定。計算公式:
零售價格=購進價格×(1+進銷差率)
產品購進價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進銷差率為10%;500元以上的進銷差率為5%。進銷差率下浮不限。
參加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的產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醫療機構申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立項須提供以下資料。各類資料應字跡清晰、真實準確、完整無缺;票據、證書須提供原件以及加蓋申請(備案)單位公章的復印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一)加蓋公章的立項申請報告。包括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臨床應用準入意見;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內涵、計價單位;項目技術要求;操作規程等。
?。ǘ┬略鲠t療服務項目價格的成本測算資料。手術項目上報試行價格的成本構成、核算方法及備案價格標準,填報《北京市醫療機構新增手術價格項目申報(備案)表》(附件2);其他項目相應填報《北京市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備案)表》(附件3)或《北京市醫療機構使用一次性醫用耗材收費立項申報(備案)表》(附件4)。
(三)涉及儀器、器械、試劑和一次性醫用耗材的須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涉及儀器、器械、試劑和一次性醫用耗材的須提供醫院進貨票據或企業報價單(價格備案必須提供進貨票據)。國內產品提供出廠價格,進口產品提供海關報關單。醫療機構與企業合作開展醫療項目的提供合作合同書等相關資料。
(五)一次性醫用耗材產品樣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c項目價格相關的其他材料。
醫療機構進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備案,按照以上(二)、(三)、(四)款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北京市衛生局和各區縣衛生局為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立項申請的受理部門。市衛生局負責受理三級醫院的立項申請和經各區縣衛生局審核上報的二級及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立項申請;區縣衛生局負責受理轄區內二級和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受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各區縣衛生局對已受理的立項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衛生局。
第十一條 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為立項申請受理時間。對已受理的立項申請,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季度內作出是否立項決定。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按時作出立項決定的,應及時向申請單位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部門通過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北京市衛生局網站和《北京市醫藥價格信息》定期公布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各醫療機構在提供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服務時,應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提供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監督檢查。對自主定價水平過高,違反相關作價辦法,社會反映較大的項目,市價格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進行干預和糾正。對于擅自設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超出公示(備案)價格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同意市衛生局審批部分醫療防疫收費標準的函(試行)》(京價(收)字[1998]第384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附件:1.填表說明
2.北京市醫療機構新增手術價格項目申報(備案)表
3.北京市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備案)表
4.北京市醫療機構使用一次性醫用耗材收費立項申報(備案)表
部分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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