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防洪工程建設維護費(簡稱防洪費)征收減免緩規定及辦理程序
一、防洪費的征收范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號令發布實行的《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之第二條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征用土地、劃撥土地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家土地使用權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以及使用土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規定交納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
二、防洪費減免緩規定
1、能源、交通類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以及其它建設項目代征城市公共用地免繳防洪費。
2、綠化隔離地區的綠化用地、市政設施、拆遷(包括企業拆遷)安置用地免繳防洪費。
3、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項目(包括上市商品房、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區生活服務設施用房等)建設用地免繳防洪費。
4、新建大學生公寓項目建設用地免繳防洪費。
5、良鄉、沙河高教園區內教學科研設施、食堂等學校配套后勤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用地免繳防洪費。
6、列入市危改計劃的危改項目安置用房的建設用地減半征收防洪費。
7、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征用的建設用地實行減半征收防洪費。
8、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五園一級開發用地,先一次性交納50%的防洪費,其余50%在與市水務局簽定緩繳協議后,緩至一年內交齊。
三、辦理防洪費減免緩事項的有關程序
凡符合上述8項防洪費減免緩規定所確定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辦理防洪費減免緩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辦理減免防洪費的單位應首先向項目所在區縣發改委或所屬市局、總(集團)公司提出申請。
2、區縣發改委或所屬市局、總(集團)公司審核后,向市發改委報文提出申請減免緩防洪費事項,申報材料中的復印件需加蓋項目單位公章,并注明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報文應附:①市規劃部門審定的規劃方案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②發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項目核準書、項目備案通知書(城市危舊房改造項目需附市危舊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意見及關于項目安置用房面積的證明文件);③證明屬減免緩防洪費審批條件的相關文件。
3、市發改委收到來文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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